章先生來信咨詢:章老先隨身碟生是某高校的教授,在學術界享有一定的名望。某日,忽然接到一個電話,來電人聲稱是他的學生,言語中對他大為不敬,稱:“自己仰慕章老的名望而來,但聽了講課後認為你不過是徒有虛名。”章先生聽後,感到莫名其妙,因自己年事已高,多年來從未外出講過課。經查,原來是以前在同一學校乾過臨時工的宋某在外盜用自己的名字辦理培訓班,並冒充自己的姓名在外授課。章先生想起訴宋某,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據。
  市老齡辦答覆: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SD記憶卡。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據此,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包括盜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實施某種活動,或者實施不利於權利人、不利於社會的行為。“盜用”的特點在於擅自使用,“假冒”的特點在於冒名頂替。此外,利用與權利人的姓名容易相混淆的條件從事某種民事活動,也應認定屬於冒用他人姓名。在現實生活中,某些人買房子為達到目的,利用老年人的聲望、地位非法使用其姓名,這種行為是被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因此,宋某假冒章先生的名義舉辦培訓班,以章先生的身份進行授課活動,屬於假冒和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侵害了章先生的姓名權。宋某應停止侵害,並應賠禮道歉和賠償由此對隨身碟章先生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也應予以支持。(本報通訊員 孫毅)  (原標題:冒用老人姓名 依法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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